2018年07月17日作者:來源:中國環境報
對評審工作做出程序性規定
《評審細則》的正文部分,針對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評審工作,在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準入申請的提出和受理、評審專家組的組成、評審的組織與流程、出具評審意見等方面做出了程序性規定。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評審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開展。申請人應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在做出予以受理的決定后,專家評審工作將在5個工作日內開展。評審專家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會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專家庫分為國家庫和地方庫,為了保證專家評審組的水平,《評審細則》要求每個鑒定事項的評審專家組人數不少于3人,其中國家庫專家不少于1人。
專家評審的流程主要包括推選組長、制定評審工作方案、開展評審工作、評分、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書5個部分。針對每個部分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方法,《評審細則》均做出了說明。在評審專家組長的產生方面,《評審細則》規定,若不能推選產生專家組長,省級司法機關可以指定組長。在具體的評審工作方面,除了查閱資料、聽取匯報、答辯考核、實地查看等內容,《評審細則》也允許評審專家根據需要增加其他評審內容。
評審的滿分為100分。一般情況下,得分在70分以上,且人員條件、技術能力和設施設備分別不低于12 分、30分和18分的申請人,方可認為是通過了專家評審。但考慮到不同地區專業技術隊伍的儲備和能力存在差異的現實情況,《評審細則》給予了各省一定的權限,可對通過分數線進行調整,但最低不能低于60分,最高不高于80分。鑒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可能存在一人在多個領域類別執業的情況,《評審細則》規定,原則上每個人員的執業類別不超過兩項,特殊專業人才執業類別不超過三項。
因《評審細則》發布前,各地已有部分單位取得了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資質,針對這一情況,《評審細則》要求各省司法行政機關確定期限,要求已登記的鑒定機構根據《評審細則》的規定進行整改,對于整改后仍不能滿足《評審細則》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銷登記。
評審標準:技術水平比重達到50%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登記評審標準》包括《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務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機構)評分表》(以下簡稱鑒定機構評分表)和《申請從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評分表》(以下簡稱鑒定人評分表),其中,機構評審標準從人員構成、技術水平和實驗室條件三個方面進行評分,分數占比分別為2∶5∶3;鑒定人評審標準從職業道德、基本情況、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4個方面進行評分,分數分別為5、10、40和45分。
鑒于污染物性質鑒定和生態系統環境損害鑒定中的物種類別鑒定與其他生態環境鑒定類別在司法需求和專業范圍方面有較大的差異,不需要具備其他類別要求的生態學、環境經濟專業能力,在司法鑒定人專業配置要求中,對這兩類設立了獨立的打分標準。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評分表中,技術水平的比重達到50%,而機構的技術水平又主要通過鑒定機構的鑒定人能力得到體現。因此,通過鑒定人評分表對機構的鑒定人進行打分,進一步換算,得到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的技術水平得分。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人必須依托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鑒定委托,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司法鑒定機構執業。
機構和鑒定人應該具備的專業能力
為了明確鑒定機構工作成果完成質量和鑒定人專業技術能力的評判標準,《評審細則》提出了附件2《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專業能力要求》。按照各個執業類別的特點,主要從污染物來源判斷、鑒定方案制定、因果關系分析、損害實物量化、恢復方案設計、損害價值量化、恢復效果評估等方面提出了能力要求;由于污染物性質鑒定有其自身的特點,該類別主要從污染物鑒定方案制定、污染物識別、污染物來源分析、污染物性質判別、污染物濃度測定、污染物毒性當量計算、廢物處置方案等方面進行考量。
鑒定機構評分表中對鑒定人的專業要求包括學歷專業和職稱專業,其中涉及的專業名稱,按照教育部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和《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1997年)進行表述。需要注意的是,表中對鑒定人專業要求的列舉已包括了本領域需求的專業方向,專家在具體評審中應嚴格按照專業清單打分,申報專業為清單所列相關專業的,不予得分,以防止“相關”造成的尺度不一。
專家在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相關項目與其他工作成果資料時,需要通過逐一對比鑒定人需要具備的技術能力進行打分,在單一鑒定類別中,鑒定人應具備上述一方面或多方面能力,而鑒定機構則需要具有所申請的業務鑒定類別所要求的全部技術能力。
硬件能力:機構應配備檢測實驗室
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開展環境損害司法鑒定,通常需要以檢測實驗室出具的數據或報告作為依據,因此,《評審細則》要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必須配備與其所申請從事的鑒定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檢測實驗室,且該實驗室應依法通過計量認證(CMA)或實驗室認可(CNAS),對于需要進行生物毒性檢測的鑒定事項,需要通過良好實驗室規范(GLP)認證。
《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實驗室和儀器設備配置要求》,按照7類執業類別的特點,提出了需要配備實驗室的具體要求,其中,由于污染物性質鑒定、地表水和沉積物、近海海洋與海岸帶3個類別,除了環境介質外,還較多涉及環境中生物受體以及生態系統的鑒定,因此,實驗室和儀器配置要求同時具備對環境介質和生物體(生物毒性)的檢測分析能力。其他類別中,對生物毒性的檢測分析能力為可選配置。
鑒于環境損害司法鑒定實驗室與一般的檢測實驗室有所不同,在實踐中,現場調查和采樣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儀器配置對現場踏勘、快速檢測和采樣設備做出了較多要求,而檢測儀器僅配備常用儀器即可,不要求實驗室具備完善的各類污染物檢測能力。
考慮到實踐中環境損害鑒定的復雜性,對于無適用檢測標準的特殊污染物質和檢測項目,可使用未認證的方法進行檢測并說明原因和依據;對于自有實驗室未通過認證的檢測項目,司法鑒定機構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